甘肃省应用心理学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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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应用心理学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甘肃省应用心理学协会”,协会英文名称为Gansu Association of Applied Psychology,英文缩写(GSAAP)。(以下称为本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甘肃省内在应用心理学研究领域的学者、工作者、爱好者、志愿者自愿组成,是具有公益性、行业性、地域性的社会团体组织,是本省发展应用心理学科学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协会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及社会道德风尚为基础,以积极实践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关注心理健康,促进社会和谐”为宗旨,以“专业、专诚、专注”为品质,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充分发扬学术民主,积极搭建交流平台,广泛开展学术活动,提高社会各界对心理健康的关注,保质保量的培养一批应用心理学领域的人才,全力推动本省应用心理学工作的发展和进步,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协会业务指导单位甘肃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登记管理机关为甘肃省民政厅。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为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省内外有关应用心理学的学术交流活动,举办省内、国内及国际性学术会议,课题研讨会议、高峰论谈会议等。
(二)调研省内各行各业的领导、干部及企事业单位员工的心理健康水平,确立研究课题,组织专业团队,提出有针对性和实用性的心理援助方案。
(三)针对社会大众的心理健康需求,积极在省内开展应用心理学的咨询、服务、宣传等活动。
(四)关注本省社会实际问题,提出和组织相关课题的研究,并配合或协同有关部门开展研究,作好政府部门推广全民心理健康工作的倡导者、执行者和推动者。
(五)搭建专业平台,吸纳心理健康服务领域的学者、工作人员、心理学爱好者成为协会会员。
(六)积极培育培养应用心理学领域的人才,吸引更多人士加入心理服务行业;做好行业内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指导教育工作。
(七)出版学术刊物。编译出版应用心理学书刊,创建省内第一本专门致力于推进、发展、研讨应用心理学学术文章的期刊。
(八)定期向有关部门反映应用心理学工作者的建议和要求。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或满足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团体会员
1、在其行业、专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事业单位、法人机构、社会团体等;
2、高度关注其员工心理健康的企事业单位、法人机构、社会团体等;
3、有意向为其员工安排或制定心理援助计划的企事业单位、法人机构、社会团体等。(四)个人会员
1、长期致力于心理学、人力资源管理领域或教育行业的专业人士;
2、具备心理学专业全日制本科学历的人士;
3、心理咨询师(三级资质及以上);
4、人力资源师(三级资质及以上)或在人力资源岗位工作经历达三年以上;
5、教师(教师资格证),在教育行业工作经历达三年以上。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制式化表格);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予以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协会举办的有关学术活动、交流活动、论谈活动等;
(三)享有获得本协会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四)享有参与个人或团队成长计划的优先权;
(五)享有优先获取本协会编辑出版的有关学术资料的权利,同时享有在本协会刊物上发表学术文章的优先权;
(六)享有本协会牵头举办成长性课程的优先权,并享有一定的优惠比例;
(七)对本协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维护本协会的社会形象,不做有损于协会声誉、名誉的事情;
(四)坚持科学发展,遵循道德伦理,尊重专业学术,遵守职业道德;
(五)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六)积极参与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七)及时向本协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八)积极向本协会提出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九)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的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凡触犯刑律或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予以取消会籍,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会籍自动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其职权是:
(一) 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制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但延长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制定本协会的活动计划;
(十三)筹措和分配活动经费,并监督其使用情况;
(十四)举办学术报告活动,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
(十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应为专职,因特殊原因秘书长为兼职时,由理事会批准,设立专职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根据需要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检查、督促本协会各机构的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用于会员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协会的资产。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之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经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单位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凡对本协会有重大贡献的著名专家、学者,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可授予荣誉称号,或聘请担任本届理事会的名誉职务,任期一届。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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